机关各部、室:现将《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托克旗纪委办公室
2015年4月18日
鄂托克旗纪委监察局会议制度
旗纪委实行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制度,旗监察局实行局长办公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机关办公会、职工大会和专题工作会议。
一、会议类型和内容
(一)旗纪委全委会
1.旗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
2.旗纪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对全旗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其他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制定贯彻执行旗委、市纪委决议、决定的措施;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旗纪委向旗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做出决策。
旗纪委全委会的议题由旗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可会前征询委员的意见,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各位委员。
3.旗纪委全委会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出席旗纪委全委会的范围:旗纪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
4.旗纪委全委会由旗纪委常委会主持。会议筹备工作由有关副书记、常委牵头,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室组织承办会务工作。
5.旗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6.旗纪委全委会做出的决策,由旗纪委常委会组织实施。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旗纪委全委会决定。
(二)旗纪委常委会
1.常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旗纪委书记确定。
2.旗纪委常委的议事范围:传达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重大决策部署,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批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措施;研究制定全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及贯彻落实措施;研究决定召开旗纪委全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其他以旗纪委、监察局名义召开的全旗性会议并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负责组织实施会议通过的决议;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全委会报告。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作出相应决定;研究制定旗纪委监察局和以旗委、旗政府名义下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文件,讨论通过旗纪委主要领导代表旗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重要讲话,审定以旗纪委名义上报旗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推荐、提名、奖励和违纪问题的处理,讨论需报请旗委和上级纪委审批的人事事项;研究管辖范围内公职人员违纪案件的立案调查、结案处理、上报审批,以及需要作出结论的申诉案件;研究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管理相关事项;研究旗纪委委员提出询问和质询相关事项;研究旗纪委监察局机关重大财务支出、重大办公设备配备采购等重要事项;负责处理旗纪委日常工作;研究需要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3.常委会议由旗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开并主持。参加常委会议的人员为旗纪委常委,旗监察局副局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召集人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可对所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
4.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进行。如需决定的事项涉及常委本人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常委本人应回避。
5.常委会议按照通知单所列议题及顺序逐项研究,一般不再临时动议安排议题。
(三)旗纪委书记办公会
1.旗纪委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不能代替常委会决定重大问题。
2.旗纪委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3.旗纪委书记办公会由书记主持,书记、副书记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通知分管常委列席。
4.书记办公会研究意见,只做会议记录,不发会议纪要。
(四)旗监察局局长办公会
1.旗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2.旗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传达学习上级监察机关和旗政府的重要决定、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确定全旗行政监察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会议和工作总结等重要工作内容;审议旗监察局向上级监察机关、旗人大、旗政府的重要工作请示和报告;审议需要报请旗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草案和报经旗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决定以旗监察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报和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等;研究政风、政纪、廉政建设方面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确定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专项监察项目,听取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专项监察的情况汇报;研究涉及监察对象案件的初查、立案和调查处理,以及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复审、复核案件等事宜;研究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解聘以及与特邀监察员有关的事宜;审议旗人大代表、旗政协委员提案和议案办理结果;讨论旗监察局派出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项;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行政监察工作事项。
3.局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局长、副局长。涉及议题的旗纪委常委参加会议。涉及议题的室主任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局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办公室收集,局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确定。
5.局长办公会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并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收集掌握并及时向局长报告。
(五)旗纪委、旗监察局办公会
1.旗纪委、旗监察局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书记或局长决定,可临时召开。
2.旗纪委、旗监察局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传达党中央和自治区、市委有关文件精神,传达旗纪委常委会或旗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有关决定;通报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听取各室工作情况汇报,检查各室执行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机关办公会有关决定事项的情况;考核各室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及目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讨论本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决定本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有关问题;其他需要提交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3.旗纪委、旗监察局办公会的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局长提出,办公室负责承办和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由办公室印发委局领导和各室。
4.旗纪委、旗监察局办公会出席的人员为:旗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旗监察局局长、副局长,各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
(六)旗纪委、旗监察局机关职工大会
1.旗纪委、旗监察局机关职工大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书记或局长同意,可临时召开。
2.旗纪委、旗监察局机关职工大会的内容: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报旗委、旗政府和本委局的重大工作部署;学习机关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针对机关作风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打招呼、敲警钟、提要求;其他相关事项。
3.旗纪委监察局机关职工大会由副书记主持,机关在职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组织部负责考勤。
4.旗纪委监察局机关职工大会确定的事项,以各党支部、科室为单位组织贯彻落实。
(七)旗纪委、旗监察局工作会议
1.旗纪委、旗监察局工作会议是研究部署全旗性重要工作的会议,经旗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召开。参加会议的范围:旗纪委常委,旗监察局副局长,苏木镇纪委书记,旗级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本委局各室主要负责人。会议筹备工作,由分管副书记、常委牵头,办公室会同有关室承办。
2.以旗纪委、旗监察局名义召开的有关方面的工作会议,由有关室提出,经旗纪委常委会批准后召开。参加会议的范围:旗纪委、旗监察局分管领导,旗级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苏木镇纪检监察室分管领导和有关室负责同志。会议筹备工作由分管副书记、常委或副局长牵头,有关室承办,办公室协助。
二、会议的管理
1.各部室需要提请常委会、书记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务必在每周末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根据报告的时间先后予以安排,并将安排时间提前通知到相关部室。
2.会议文秘工作,由主管室负责。会议期间食宿安排,由办公室负责。一般情况下,旗区内参会人员不安排食宿。
3.除部室内会议外,各部室召开的各类会议,在征求分管常委、副局长同意的同时,还必须向办公室报告以下事项:会议名称、时间、议题、参加人员。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并报分管副书记(局长)审批后,方能召开。
4.旗纪委常委会、旗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筹备工作,由旗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按要求下达会议通知,安排专人记录,记录人员应对会议议题、出席和列席人员、发言、决定事项等作如实记录,会后,会议主持人对会议记录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5.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各项规定,各项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特别是旗纪委书记办公会议、旗纪委常委会、旗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未批准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将秘密文件或会后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借阅、复制各项会议记录或录音录像须经旗纪委副书记提出意见,报旗纪委书记批准。违者要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