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园区)纪工委,各苏木镇纪委,旗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机关各室: 《中共鄂托克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已经旗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中共鄂托克旗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365bet体育在线中文网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全面加强旗纪委常委会自身建设,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深入推进旗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决策水平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鄂纪发〔2013〕11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积极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紧紧围绕全旗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按照上级纪委和旗委要求,紧密结合全旗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4.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尊重客观规律,加强决策的合理化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重大决策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推进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议事决策,不断提高议事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5.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旗纪委常委会的核心作用,加强对全旗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认真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各项职能,统一思想、协调一致地推进全旗纪检监察各项工作。
6.自觉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和评议,对全委会负责,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确保全委会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议事决策内容
1.传达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市和旗委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重大决策部署,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批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措施。
2.研究制定全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及贯彻落实措施。
3.研究决定召开旗纪委全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其他以旗纪委、监察局名义召开的全旗性会议并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负责组织实施会议通过的决议;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全委会报告。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作出相应决定。
4.研究制定旗纪委监察局和以旗委、政府名义下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文件,讨论通过旗纪委主要领导代表旗纪委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重要讲话,审定以旗纪委名义上报旗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任免、推荐、提名、奖励和违纪问题的处理,讨论需报请旗委和上级纪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6.研究管辖范围内公职人员违纪案件的立案调查、结案处理、上报审批,以及需要作出结论的申诉案件。
7.研究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管理相关事项。
8.研究旗纪委委员提出询问和质询相关事项。
9.研究旗纪委监察局机关重大财务支出、重大办公设备配备采购等重要事项。
10.负责处理旗纪委日常工作。
11.研究需要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程序
(一)议题的提出和审定
1.常委会议议题由旗纪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认真听取常委意见基础上确定。
2.对拟请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在会前适当时间由分管常委、副书记审签旗纪委常委会议题提报单。
3.常委会议议题由旗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方案,呈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旗纪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办公室根据议程安排,及时向常委、副局长印发会议通知单,并通知议题汇报人员做好准备。常委对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4.每次会议的议题应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
5.根据需要,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个别议题,在常委会前可由书记办公会进行充分酝酿。会前酝酿不能代替常委会决策。
6.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常委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7.常委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常委会议讨论。
8.传达中央、自治区、市和旗有关会议精神,根据工作需要,有的可列入常委会议议题,有的可以书面形式印发各常委。
9.各科室、各派驻纪检组(纪委)如有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并提交议题预案和汇报材料,填写安排会议申请表报旗纪委办公室,由办公室征求有关领导意见后请示书记决定安排会议。汇报材料经分管常委(副局长)和副书记审阅同意后,一般应于会前1天(研究案件、干部任免事项除外)按要求印制的份数送办公室。其中内容涉及多个科室和部门的,分管常委和副书记应于会前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报。
10.汇报议题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对需要常委了解但又不需在会上汇报的,可作为附件印发各常委参阅。
(二)议事决策和执行程序
1.常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旗纪委书记确定。
2.常委会议由旗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开并主持。
3.参加常委会议的人员为旗纪委常委,旗监察局副局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召集人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可对所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
4.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进行。如需决定的事项涉及常委本人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常委本人应回避。
5.常委会议按照通知单所列议题及顺序逐项研究,一般不再临时动议安排议题。
6.常委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议题时,各常委要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提出方案,提交会议表决。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表达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对议题有较大分歧时,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召开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提出和决定其他人选。
7.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分管常委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
8.常委和列席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三)决策形成和议定事项落实
1.旗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常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承办科室根据分管领导的部署要求,负责抓好落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完成的,要向常委会做出书面说明。
2.旗纪委办公室负责将常委会决策和议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办理科室及部门,并组织督促检查和跟踪督办,及时向旗纪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如对常委会决策在实施过程中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常委会决定。
3.常委会议由旗纪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旗纪委书记签发,印发各常委、机关各科室以及有关部门。
4.常委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在会议结束后由会议记录人按照保密规定处理。
四、议事决策的组织制度
1.旗纪委书记负责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协调,对常委会议事决策负总责。其他常委对分管工作负责,会前要认真研究,为常委会决策做好充分准备。各常委要自觉站在全旗大局的高度思考和研究问题,对分工范围之外的工作也要关心重视,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分工的倾向。
2.常委会作出决策后,常委会成员必须带头贯彻执行。个人对常委会集体决定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常委会成员在调查研究、查办案件、检查指导工作、参加会议、组织协调会务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旗纪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精神。
3.常委会议事决策要切实转变会风,各常委讨论问题要讲真话、讲实话,力戒讲套话、讲空话。发表意见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提高会议效率。
4.严肃会议纪律,常委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要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旗纪委副书记提出意见,报旗纪委书记批准。常委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应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会议情况。
5.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各项规定,常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未批准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将秘密文件或会后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借阅、复制常委会议记录或录音录像须经旗纪委副书记提出意见,报旗纪委书记批准。
6.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述职述廉制度。
五、附则
1.将执行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情况作为旗纪委常委民主生活会一项内容对照检查。
2.本规则由旗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