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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流程规则
日期: 2016-08-04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流转程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委局机关内部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规则。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 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失职渎职,损害党员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诉求;

    4、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接待来访

1、要设立专门的信访举报接待场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网站,保证信访举报渠道畅通;所有的接待来访工作必须在一楼的标准化接访室进行。

2、接待群众来访要热心应认真、耐心听取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要做好详细的记录,根据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可视情况让其写出书面材料。

3、对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应详细填写《接待群众来访记录表》,然后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办理。能够当场解释、说明、答复的,应依纪依法给予解释、答复。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要向来访者说明情况,并帮助其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

三、拆阅批办

1、要严格落实归口受理原则,信访室是信访问题线索统一接收和登记的管理部门,委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件要及时转交信访室,其中写明收件领导姓名的,将其直接转交领导本人,不写具体姓名的要统一转交信访室进行登记处理。

2、为保证信访举报件的保密,信访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举报件的签收、登记和管理工作。信访室接到举报件后,工作人员要及时转交室主任拆阅,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在未交给室主任之前不得随便拆阅信访举报件,若遇特殊情况需要拆阅信件时,必须严格保密。

3、信访室应做到当日信访当日登记处理,在认真阅读准确把握信意的前提下,填写《受理信访举报拟办单》,由信访室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转交分管领导、局长、书记进行阅批办理。

4、领导阅批完毕后,信访室将《受理信访举报拟办单》复印留存,然后将信访举报件及《受理信访举报拟办单》原件转交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线索分流办理。  

四、转办、交办

1、转办、交办信访举报案件时,应以正式公文转办函或交办函进行转交办,情况重要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电话交办或当面交办,并在十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2、对上级纪委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可实行提及办理;纪检监察机关要直接进行查办,原则上不得在下转;街道纪工委对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只办不转。

3、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应在收到交办函后二个月内完成初核,不立案的,应在时限要求内报结;立案的,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办结。

4、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机关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五、跟踪督办

1、对超过报结时限未进行书面说明理由的案件领导或上级机关要求尽快查处的案件久拖不结的案件和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情况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

2、市纪委转交办的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案件由信访室进行跟踪督办,其他的信访举报案件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跟踪督办。

    六、查报结果要求

1、市纪委转交办的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案件结案前,承办科室要与交办机关进行沟通,上下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报结案。

2、报结材料必须齐全,采用书面正式公文形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厅发〔20112号)文件中规定的要求,由信访室和案件承办人员进行上报。

七、保密要求

1、认真学习各项保密要求,做到熟知熟记、入脑入心。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把落实保密规定贯穿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

2、有关单位和本委局有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信访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询,信访室人员不得随意提供。

3、对失密、泄密事件,要立即报告,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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